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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
[2006.09.13]
 
    2006年9月13日,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在木兰县召开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就深入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入了深入地探讨。《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编纂地方志是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能;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任务、责任、义务;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为编纂地方志提供了法律依据。
    会议认为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要把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当作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锲而不舍地抓实抓好:
    1、 要广泛深入地对《地方志工作条例》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 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全体地方志编纂人员反复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整体素质。
    3、 围绕市地志办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在《哈尔滨史志》上设立专栏,深入探讨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方法、步骤。
    4、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地方志工作条例》体现在每个工作环节上,推动第二轮修志工作健康发展。
    这次会议得到了木兰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地方志办公室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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