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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1999)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续志工作的要求,我市从现在开始进行续修1986—2000年志书的准备工作。为确保续志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全面反映十几年来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教训,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成败的标准,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以改革、发展、稳定为主线,在强化宏观、突出特点和展现优势上下功夫,编修一部能够全面系统反映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面貌,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的志书。
    二、任务目标
    续修哈尔滨市和区、县(市)两级志书。其中《哈尔滨市志》 1部(三卷本);区志 7部:《道里区志》、《道外区志》、《南岗区志》、《香坊区志》、《太平区志》、《动力区志》、《平房区志》;县(市)志12部:《五常市志》、《双城市志》、《阿城市志》、《尚志市志》、《巴彦县志》、《呼兰县志》、《宾县志》、《依兰县志》、《延寿县志》、《木兰县志》、《通河县志》、《方正县志》。共计20部,总文字量约1800万字左右,其中,每部区、县(市)志文字量不超过80万字。力争用 4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编写审定工作,于2005年底前两级志书全部出版。
    三、方法步骤
  第一个阶段(1999—2001年)为准备阶段。主要抓好4项工作:
    (一)落实任务。根据《哈尔滨市志》(1991—2000年)篇目大纲,《哈尔滨市志》采取以章为基础承编单位,按篇归口总纂,市志办统改成书的编纂方式。按照这一编纂方式,市政府与承编部门签定修志责任状,逐层落实编纂任务。各区、县(市)要根据各自确定的编纂方式,制定方案,落实编纂任务。
    (二)抓好培训。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理论研讨会等形式,对修志人员培训,提高修志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要抓好试点单位,先行一步,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三)搜集资料。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市志办制定的搜集资料提纲,抓好续志断限内入志资料的搜集、整理、鉴别和考证;工作,做到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并进行分类、建卡、存档。同时,要组织编写资料长篇,为续志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做好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四)确定篇目。各区、县(市)和市直有续志任务的部门志办要在广泛搜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于2000年3月底前确定续志编写篇目。
    第二个阶段(2002—2005年)为编纂、审定、出版发行阶段。主要抓好3项工作。
    (一)志书编纂。各承编单位都要按照市志编纂的质量标准与时限要求,认真完成志稿编纂任务。归口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抓好分篇总纂工作。市志办在对全市续志工作检查、指导的同时,要聘请专家组成若干编写组,负责最后的统改成书工作。市志及区、县(市)志在编纂中,一要坚持存真求实的方针,如实反映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重要举措、取得的成就及经验教训。二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树立精品意识,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提高编纂质量。三要坚持调查研究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去粗取精,发掘归纳最有价值的资料,并用准确精炼的语言记述出来,使志书在资料性和著述性的结合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志稿审定。《哈尔滨市志》采取分篇审定验收的方式。各章志稿由承编单位编纂领导小组审定验收;各篇志稿由归口部门牵头组织参编部门审定,市志办验收;成书稿由市地方志编委会审定验收。各章、篇志稿(初稿)完成后,要组织召开志稿评审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修改后方可上报审定验收。区、县(市)志成稿后由区、县(市)志编委会审定,报市志办验收。
    (三)出版发行。《哈尔滨市志》及区、县(市)志的装帧设计按照市志办的统一规定执行。市志出版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区、县(市)志出版经费由区、县(市)财政统筹。《哈尔滨市志》的发行工作由市志办负责,区、县(市)志的发行工作由各区、县(市)志办负责。两级志书的发行工作都要采取提前预订,按数印刷,一步发行到位的办法进行,充分发挥志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工作体制,把续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任务之中。为切实加强续志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由一名副市长主抓修志工作,并吸收德高望重、身体较好的老同志参加修志的领导工作。市直有续志任务的部门,也要分别成立编委会或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主任或组长,由一名副职主抓。区、县(市)都要成立地方志编委会,编委会主任由政府一把手担任,并要确定一名副职主抓修志工作。各级志办要主动争取领导,当好参谋。
    (二)选聘好志书主编、副主编,实行主编责任制。要按照专家修志的要求,选聘熟悉本地情况、懂得专业、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有较强文字能力的人担任志书主编、副主编,主编、副主编人选确定后,由政府下聘书予以确认。
    (三)为续志工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区、县(市)政府的修志机构要加强,并要保持相对稳定;市直有续志任务的部门要设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续志任务的单位都要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特别是职称)到位、条件到位,并要认真解决好修;志人员的政治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问题,使他们安心修志。续志经费要列入市及区、县(市)政府的财政预算,按年拨付。
    (四)把续志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区、县(市)和市直有续志任务的部门都要建立续志工作领导责任制,认真制定续志工作规划,定期检查规划落实情况,保证续志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具体要求
    (一)体例规范
     1、续修的《哈尔滨市志》和区、县(市)志均为一部志,由述、记、志、传、图、表、录 7个要素构成,以志为主体,采取大篇体结构,横分门类,纵述史实。记述中要求“精”、求“新”、求“特”,文字精炼,篇幅适宜,实现志书“轻型化”。
     2、续修《哈尔滨市志》的上限为1991年。续修区、县(市)志书的上限一般为1986年,上届志书的下限早于或晚于1985年的,续志上限可以上溯或下延,与之衔接。两级志书的下限一律截止到2000年。
     3、为与上届志书相区别,要在续修志书的志名下括注时间限,如《哈尔滨市志》(1991—2000年)。
     4、续修志书的记述范围一律以2000年的行政区划为准。由于区、县(市)独立成志,《哈尔滨市志》中不详记区、县(市)的内容,设区、县(市)概况栏目,并在综合统计数字中分别记清,“全市数”其中含县(市),“市区数”其中不含县(市)。
     5、人物的记述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并可设人物简介、人物表予以收录。
     6、统计数字以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的数字为准,统计部门未作统计的,按各行业、各部门的统计实录。
     7、续修志书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纪年、称谓、数字使用、计量单位、表格制作等要按照市志办重新修订的《行文规范》执行。
     8、续修志书所采用的资料,包括史料、人名、地名、年代、数据、引文等,务必考证核实,重要的要注明出处。全书要附有索引。
    (二)质量标准
     1、观点正确。续修志书体现的观点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符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涉外、保密、民族、宗教等政策,符合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
     2、资料翔实。入志资料、数据要全面系统、真实准确,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3、结构合理。篇目设置要符合科学分类和适当兼顾社会分工的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图表、照片选用适当。
     4、文风端正。文字简明、语言朴实、行文规范。
     5、印制精美、校对无误。志书装帧、版式设计要符合统一规定,校对差错率低于万分之一。

    附:《哈尔滨市志》(1991—2000年)篇目》(搜集资料大纲)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志》(1991—2000年)凡例

    一、本志的编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改革、发展、稳定”为主线,记述上要“强化宏观,突出特点,展现优势”。
    二、本志的记述上限为1991年,下限为2000年,对一些特定事物或内容因首次入志,为保证事物自身的完整性,记述上限略有突破。
    三、本志下限以哈尔滨市2000年行政区划为记述空间范围;此前行政区划的调整则据调整后的实际情况记述,新划入的区域调整前的情况不作溯及。
    四、本志继续运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体裁,采用篇章节与条目相结合的结构形式,节下原则上不设二级目。
    五、本志的篇目设计以体现城市整体功能、作用为目的,探求以城市具体功能的构成要素及其在城市中的地位作用来划分门类和层次;采取大篇体式,横分门类,纵述史实,注意继承与创新的结合。
    六、坚持人物生不立传的原则,生人通过以事系人的方式记入相关内容。
    七、本志中使用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数字,原则以统计部门的统计结果为准,统计部门未做统计的,按各行业、各部门的统计实录。
    八、入志资料以档案、文献、实物、声像资料为主,口碑资料为辅。入志资料除引用原文的,一般不注明出处。
    九、本志的语体、纪年、称谓、计量的使用,遵循《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
    十、本志由各承编单位按照分工分头编写,没有直接承编单位的内容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编写;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聘请有关人员对志稿进行总纂。
    十一、首届志书中由于客观原因未能记入的内容在本志相关章节内酌情补入并作适当追溯;重大舛误的更正收入附录。

                                   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市地方志编写行文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续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续志的志名目次、文体文风、称谓、时间、数字、计量单位、引文注释、图表照片和书写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志,市属区、县(市)志。
    第二章  志名目次
    第四条  续修哈市各级志书的志名均冠以现行政区划名称并括注其断限起止年份。如:《哈尔滨市志》(1991—2000年)、《呼兰县志》(1991—2000年)、《道里区志》(1986—2000年)。
    第五条  志书标题名称要准确、精炼,不加修饰成分,并用汉字冠以次第序号。如:“第三篇”、“第二章”、“第一节”。节下设条目的,条题要加方头括号“【 】”;节下不设条目的,序码排序为: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第五级:①、②、③、……。
    第三章  文体文风
    第六条  行文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记述内容以时为序,不要倒叙或插叙。
    第七条  文风严谨、朴实,杜绝浮词、假话、大话、套话和空话,做到言之有物、言必有据、实事求是。语言要准确、简洁,不用口语和方言俗语(反映方言内容除外),不文白间杂。
    第八条  文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O月1O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书写标准的简化字。
    第九条  标点符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 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
    第四章  称谓
    第十条  续志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国、我市、我县等第一人称。
    第十一条  涉及人名时,除引文外,不加“先生”、“同志”等类称呼。为了反映某一历史事实,第一次出现时可加职务,如“朱镕基总理”,其后连续出现时,职务省略。
    第十二条  一般不用简称、俗称。机构、文件、会议、党派等使用全称。如名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以后使用的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不产生歧义。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不能简称为“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应书写为“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不能简称为“社联”,应简称为“社科联”。
    第十三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权机构、报刊名称等,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首次使用译名,要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
    第十四条  记述动物、植物、矿物等名称时,应书写其标准学术名称,必要时括注其拉丁文、当地俗称。
    第五章  时间
    第十五条  公历世纪、年、月、日和时刻,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世纪、1996年10月1日、3时18分。年份不能简写,如“1992年”不能写成“92年”。
    第十六条  年份起迄及人物的生卒年用连接号“—”(占一个字的位置)表示。表示年份的加“年”,如“1991—1996年”;表示生卒年的不加“年”,如鲁迅(1881—1936)。
    第十七条  记述时间,应书写具体的年、月、日,不使用“去年”、“上月”、“本月”、“最近”、“目前”、“以前”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第六章  数字
    第十八条  数字使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 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统计数字,以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为统一口径,以各级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的统计数据,以业务主管部门为准,但要注明出处。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汉字书写: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五、四书五经、九三学社、“九五”计划等。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一两个小时、二三米长、三五天、四五十等。
     3、带有“几”或“余”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如十几分钟、二十几人、一百余次等。
     4、用数字开头的句子,如“百分之八十的病人患有肝炎”中的“百分之八十”不能写成“80%”。
     5、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如丙寅年六月八日、腊月二十三日、正月初二、八月十五中秋节。
     6、表示次序的数,如“第一次”、“第五届”。
     7、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有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统计表中的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数、分数、比例数值等,如38、-3.7、59%、2/3、1:500等。
     2、物理量量值、非物理量量值,如80千米、60千克、120平方米、15伏特、45万美元、9.6万册、100名等。
     3、代号、代码和序号,如国家标准GB2312-80、国办发[1992]3号文件、HP-3000型电子计算机、维生素B6等。
     4、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1O月版。
    第二十二条  为使多位数字便于阅读,可将数字分成组,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汉字四分之一字位(二分之一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不使用逗号、圆点或其他方式。
    第七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三条  计量单位的使用执行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用汉字表示,不使用单位符号,如“m”写成“米”、“kg”写成“千克”、“T”写成“吨”、“m2”写成“平方米”、“S”写成“秒"等。
    第二十四条  行文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化学等方面的术语符号,一律用汉字表示,如“大于”、“速度”、“二氧化碳”等,不用“>”、“V”、“CO2”表示。特殊情况(如在公式中出现)可以使用法定单位符号。
    第二十五条  记述温度采用摄氏制。
    第八章  引文注释
    第二十六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果找不到原著,转引时一定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二十七条  引文要按原文照录,并加引号以示引用。转引的文字,应核对原文,避免以讹传讹。原文的错字照写,在错字的后面用[]号括注正确字。如有漏字用<>号标明或将所漏字填入<>内。原文残缺的字,可用“口”充填,缺多少个字就填多少“口”,不能判明字数的,注明“上缺”或“下缺”。
    第二十八条  引文时要标明引文的著译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日期及页码。引用文书、档案注明机构代称、文号、标题。
    第二十九条  专用名词、特定事物要加注释,或直接完整表述其内容,如“三个代表”、“星火计划”、“863工程”等。
    第三十条  注释的文字要简洁、明了,不超越范围。注释采用页末注,不用文末注、文内注。注码使用上角标,序号用①、②、③……标示。注释内容用注释线与正文隔开。
    第三十一条  为节省篇幅,几处注释系同一出处者,可以合并为条注。如①、②、③均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0页。也可依次简写,如:同上。
    第九章  图、表、照片
    第三十二条  图、表、照片以篇、章为基本单元标排顺序。如第一篇第一章的第一个表为表 1—1—1,第一篇第一章的第一个图为图1—1—1。
    第三十三条  图和照片应真实、清晰,并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采用的地图、区划图、市街图等必须符合绘制时期国家关于地图绘制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图、照片除志首插页外,要随正文置放,一般置于相关文字的附近或后面。
    第三十五条  表的设计要符合专业要求。标题应具有时间、地域(单位)、事项三个要素。标题居中排列,其右侧标明表格所用计量单位,左侧标明表格序号。
    第三十六条  表格中记述的数字,必须准确无误,总、分相符,并与正文中所记述的相关数字一致。
    第三十七条  图、表中年、月、日可以省去,如“1996.6.1”。
    第三十八条  图、表中的比例关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二比五”写成“2:5”。
    第十章  书写
    第三十九条  文稿用16开规格的稿纸和蓝、黑墨水书写,亦可打印。书写的文稿字迹要清晰、整洁,杜绝错别字。审稿时用红色墨水书写。校改符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 4706-93)(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为准。

                                     哈尔滨市志书审稿规定
                                         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

    为明确哈尔滨市志书编纂中的审稿原则、审稿内容、审稿程序,确保志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稿原则
     1、审查志稿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遵循《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的要求,对志稿科学性、资料性和思想性进行全面审查。
     2、坚持实事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审查志稿是否反映了哈尔滨市改革开放历时态的变化,具体记述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客观实际。
     3、审查志稿,由编纂中各个工作环节的责任单位或人员分头把关,即承编单位负责进行初审;市志办会同有关专家、学者和修志人员进行复审;市志主编例会终审,最后报市志编纂委员会验收。
     4、要坚持志稿评审和志稿送审程序,前一个工作程序没有验收,不能转入下一个工作程序,志稿交付审核和验收时要履行呈送手续。
     5、审查志稿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决不允许人为放宽要求和降低标准。
    二、审稿内容
     1、审政治观点。看是否坚持辨证唯物主义的科学认识论,对客观事物的记述符合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实事求是、科学地记述哈尔滨历史和现状,史实和各类数据的运用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2、审资料史实。看资料是否系统全面,有无缺口和遗漏,能否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全过程;看入志资料是否有客观根据,准确无误,经得起社会和历史检验;看是否突出了改革开放这一主题,深刻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事业中所取得巨大成就和所经历的曲折坎坷,准确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以及社会主义城市发展变化多方面的基本面貌。
     3、审体例结构。看是否符合志书篇目总体设计的基本要求,结构层次科学,分类归属得当,篇幅容量合理。
     4、审文体文风。看志稿语言文字的应用是否符合记述体要求,体现严谨、朴实、精练,看记述行文是否符合《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看图表、照片运用的是否恰当、适度、准确。
    三、审稿程序与要求
    (一)根据《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方案》的要求,《哈尔滨市志》(1991—2000年)采取分篇审定验收方式,实行“三审一验收”制度。
     1、初审。即各章志稿由承编单位编纂领导小组审定验收;各篇志稿由归口部门牵头组织参编部门审定。主编(或主笔)根据初审意见对志稿修改后,形成初审报告,经编委会主任(编审小组领导)签字后,连同志稿报送市志办。初审志稿要符合编纂方案的要求,基本达到框架合理,资料翔实可靠,符合志书体例。
     2、复审。是市志副主编、责任编辑及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集体对初审稿进行审查的审稿环节。市志办接到承编单位报送的初审稿后,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知情人对志稿进行全面审查,并通过志稿评议会的形式,提出修改建议。复审评议会后,承编单位要认真研究,消化、吸收、落实修改建议,对志稿进行全面修改,并形成新的志稿,送市志责任副主编和责任编辑进行终审前的复查审核,并将审查意见向承编单位反馈。市志副主编和责任编辑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志稿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查修改,复审志稿要基本达到志书定稿的要求。
     3、终审。由市志主编例会对志稿进行审查。各承编单位根据市志副主编和责任编辑对志稿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市志主编例会对志稿进行终审。由责任副主编和责任编辑负责落实主编例会审查意见。终审后的志稿要达到出版要求。
     4、验收。市编纂委员会对志稿进行最后验收。由责任副主编依据终审后的志稿形成验收报告,呈送市编纂委员会审定,市志主编签字后方可付印。
    (二)区、县(市)志书实行三审一验收制度。各志稿的初审、复审按《哈尔滨市志》志稿的初审、复审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终审、验收按如下方式实施:终审。由区、县(市)本级编纂委员会负责对修改后的复审稿进行终审,终审修改后的志稿要达到出版要求。验收。终审后的志稿,以本级编纂委员会名义报送哈尔滨市地方志办公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付印。

                                   哈尔滨市志书出版付酬办法
                                         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

    根据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国权[1999]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修志工作涉及面广、层次多、周期长和志书内容浩繁的特点,参照相关法律和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志书是由多家单位共同参编、众多修志人员共同完成的职务作品,版权不属个人,在计酬时不计印数稿酬。
    二、志书主体属演绎作品,应按编辑、汇编、注释等稿酬标准付酬。
    三、基本稿酬标准
    (1)编辑:每千字3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50元
    (4)校对:每万字20一30元
    对专业性较强或外文占一定比例的志稿,可适当提高付酬标准,提高幅度不高于上限的60%。
    (5)图片
     ①照片:每幅30—50元(个人收藏片按上限付酬)
     ②地图:每幅200—400元(绘制费除外)
    (6)设计稿酬标准
     ①封面设计:300—500元(特殊情况可酌情计酬)
     ②环衬、扉页设计:100—200元
     ③版式设计:插页每版面20元,内文版面每万字1O元。
    四、总纂、志稿审定、编辑加工费:
    (1)总纂费:每万字30—40元
    (2)志稿审定费:每万字30一40元
    (3)编辑加工费:每万字30—40元
    五、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支付基本稿酬的字数,按定稿的排印正文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实有行数计算。入志统计图、统计表,按实占版面折成文字计算稿酬。
    六、志书出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编、审者稿费。
    七、本办法未加说明的,且必须发生的稿酬应参照以上相近条款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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